法律諮詢/編號 723055

鹽城大豐住建局沙春生同志濫用職權,顛倒辦事程序

2018-0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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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叫高仕菊,身份證號3209261979****5524,我實名舉報鹽城大豐住建局沙春生同志濫用職權,顛倒辦事程序。

2017年12月28日,經過有關部門審批、公示、抽號等程序,我家申請到德惠花園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。2018年1月8日我家辦理繳納房款手續時,大豐住建局保障辦的沙春生同志告訴我,必須首先騰出大豐區政府照顧解決我家的拆遷安置房,才給我們辦理繳納房款手續。

《大豐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分配銷售管理辦法》第15條規定:經濟適用房只有在「購買後」,才將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;而並不是經濟適用房在「購買前」,就先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。

我多次與 沙春生 同志據理力爭,縱使要求我們騰退安置房,也應當在經濟適用房具備居住條件以後才能騰退。否則,這邊取得購買資格,產生住房房號,才要繳費,那邊就讓騰退安置房,請問,退出安置房後住哪兒去?

但是,沙春生同志目無法紀仗勢欺人,濫用手中的權力,顛倒辦事的程序,逼迫我首先退出安置房,才讓我購買經濟適用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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